离家出走十八年9次盗窃 检察机关不起诉助其迷途知返
2024-11-18 09:17:0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8214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石楚薇)蒋某,广西桂林人。2006年离家出走,迫于生计需要,于2024年先后9次在益阳市赫山区以“拉车门”的方式盗窃车辆内财物。经对该案认真审查,11月13日,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,经听证员一致同意,依法对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
2006年,21岁的蒋某因觉自己“没有出息”,怀着想要“闯出一番事业再回家”的想法从广西老家离家出走。

“全国各地到处打工,哪里有活干就去哪里。”经过十八年辗转,始终没有出人头地,蒋某便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。最终来到益阳市赫山区的他迫于生计,先后9次“拉车门”,盗窃车辆内一千余元现金及价值一千余元的香烟。

蒋某落网后,公安机关发现他的身份信息十余年没有更新,无法查询他的家庭情况,而操着广西口音的蒋某对自己身份信息也三缄其口。民警察觉不对,连夜向广西警方请求协助,才得知蒋某早已离家多年。通过广西警方与对方家人取得联系后,蒋某的父亲和哥哥第二天便赶到益阳与其相认,三人时隔近二十年终于团聚。

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了解到,在案发后,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同时蒋某家人主动联系全部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

“考虑到蒋某的经历,这个案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,更不能简单地不诉。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现在最重要的就是助力其回归家庭、回归社会。”取保候审后,为确保蒋某顺利回归社会,承办检察官始终与蒋某家人保持联系,跟踪查看蒋某生活情况、工作情况、思想动态情况。据了解,蒋某回到广西老家后,和哥哥一起在工地上务工,工作、生活情况较为稳定。

检察官表示,蒋某虽多次盗窃,但已赔偿全部被害人财产损失并取得了谅解,且没有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,社会危害较小。结合蒋某的特殊经历,又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较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承办检察官拟决定对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。

11月13日,赫山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。蒋某在听证会现场忏悔不已:“以前每天都很想家,现在觉得很安心,不再漂泊了。我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好好赚钱、好好生活。”

听证员们了解到蒋某的经历后表示:“蒋某的行为于法不容、于情可谅。相信他现在回到家乡投身劳作,已经获得了心安,不会再做出类似的事情。我们同意检察机关的决定。”经听取各方意见,检察院依法对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。

回到老家的蒋某目前在高速公路的工地上务工,11月15日一大早,蒋某哥哥给检察官拍下蒋某正在工作的视频,并留言:谢谢检察官柔性执法,给我弟弟一个机会、给我们这个家庭一个未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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